(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九號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經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于1998年10月27日通過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物資或者服務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事業收入。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和保障國家和深圳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社會經濟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勤儉節約的原則就政府采購的物資和服務制定標準。任何單位不得超標準采購。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按計劃進行。
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劃編制和公布采購計劃。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物資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機構是采購人。
本條例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集中采購和招標組織工作的專門機構。
本條例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條例所稱供應人,是指與采購人可能或者已經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者承包商。
第八條政府采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檢舉和控告的有功人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采購方式
第九條政府采購可以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報價、采購卡、單一來源采購或者其他方式。
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其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合同價值十萬元以上的物資;
(二)合同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租賃、修繕和綠化項目;
(三)合同價值十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四)采購目錄規定應當集中采購的項目。
前款各項所列金額均包括本數在內。
公開招標應當按照采購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就集中采購的項目編制采購目錄,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集中采購的范圍。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金額以上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采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邀請招標:
(一)采購項目由于其復雜性或者專門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人處獲得的;
(二)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采購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的供應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并至少有三家供應人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購項目只能從某一特定的供應人處獲得,或者供應人擁有對該項目的專有權.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者替代物;
(三)原采購項目的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由于兼容性或者標準化的需要,必須向原供應人采購的;
(四)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采用招標方式的;
(五)經公告或者邀請無三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或者供應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
(六)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標投標程序
第十四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招標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委托政府采購機構;本級政府未設立政府采購機構的,應當委托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機構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轉托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于投標截止日二十日以前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供應人的資格;
(三)招標文件發放的辦法和時間;
(四)投標時間和地點。
邀請招標的,招標機構應當于投標截止日十五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的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供應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采購合同格式及其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前款第(六)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于投標金額的百分之二。招標文件應當經采購人確認。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采購人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文件發出后,采購人可以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修改、補充或者更正招標文件,但應當通知已索取招標文件的供應人,并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第十九條公開招標的,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供應人,均可參加投標;邀請招標
的,受到邀請的供應人,可以參加投標。
擬參加投標的供應人在索取招標文件時,應當提供證明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文件。招標機構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條已索取招標文件的供應人,在投標截止日三日前有權要求采購人對招標文件作出澄清。采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答復,并將書面答復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標文件的供應人,
但不得說明問題來源。
采購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招標會議,邀請所有已索取招標文件的供應人參加,就招標文件作出澄清。澄清事項應當如實記錄,并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
第二十一條擬參加投標的供應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加蓋供應人單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后密封送達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投標地點。
投標截止時間前,供應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標。
第二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后三日內以公開方式開標。開標時,招標機構應當邀請評標委員會員、供應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招標機構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或者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評委不得不少于二分之一。
與供應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供應人就投標文件作出澄清,但供應人不得變更投標文件中的實質事項。
禁止采購人與供應人就投標文件進和行協商談判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的情況下,以低于標底的最低投標價者中標。最低投標價者為二人以上的,抽簽決定中標者。
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或者以確定供應人資格為對象的招標,經采購主管部門同意,除考慮投標價格之外,可以綜合考慮其品質、性能和供應人的服務質量、經營業績等情況,確定中標者。
評標過程應當制作筆錄,詳細記載評標的有關真實情況,并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需有二人以上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第二十七條評標結束后,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論通知采購人,經采購人確認后于三日內書面通知中標的供應人和落標的供應人,退回落標的供應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技術上無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現場競投方式。
競投開始前,采購人應當對擬參加競投的供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已提交投標確認書和投標保證金,并經審查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方可參加競投。
現場競投時,以采購人確定的標底價為起叫價,供應人競相應價,高于起叫價的應價無效,低于起叫價的最底應價者中標。
現場競投應當制作競投筆錄,并由競投主持人、記錄人和中標的供應人簽名。
第二十九條因采購人、招標機構或者供應人過錯導致招標失敗或者無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國際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進行。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采購合同
第三十一條招標活動結束后,采購人和中標的供應人應當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在簽訂采購合同時,采購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對采購物資或者服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者減少。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十,并不得變更單價。
第三十三條長期供貨合同和服務采購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第三十四條采購合同簽訂后,資金來源屬預算內資金的,采購人憑采購合同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財政部門辦理付款手續,由財政部門根據采購合同的規定向供應人直接支付價款;屬預算外資金和事業收入的,由資金的管理部門向供應人支付價款。
采購項目的資金來源含部分預算內資金的,采購人應當于采購開始前將采購預算中自籌資金部分劃撥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帳戶,采購合同簽訂后,由財政部門統一支付。
第三十五條中標的供應人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的十日內,向采購人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額百分之十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收到履約保證金后,應當于三日內退還供應人的投標保證金,并于采購合同履行完畢后三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依照本條例規定不經招標而簽訂采購合同的,履約保證金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采購人應當于變更合同前征得采購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合同履行中,采購人如需另行采購與合同標的相同的物資或者服務,經采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供應人協商簽訂補充的采購合同,但補充合同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府采購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采購活動是否依采購計劃進行;
(二)采購項目是否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三)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三十九條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受理關于政府采購的投訴,并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本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采購主管部門對所受理的投訴應當于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條采購主管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采購活動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可能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采購人中止采購,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采購額一百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招標機構應當通知采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部門;采購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采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參加。
第四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于招標活動結束后十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招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采購主管部門備案。
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的名稱、方式、金額等情況定期書面報告采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布本級政府采購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本級政府采購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政府采購組織專項審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采購無效并通報批評;給供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招標采購而未招標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無法定招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四)與招標機構或者供應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五)定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供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標的項目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
(二)未依本條例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依本條例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采購人或者供應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招標程序的行為。
有前款(一)、(三)項行為的,政府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或者供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采購人或者供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采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招標代理機構處以招標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三年內代理政府招標采購業務
(一)明知招標項目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仍代理招標的;
(二)未依本條例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依本條例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采購人或者供應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招標程序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與采購人或者供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無效;給采購人、招標機構或者其他供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采購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投標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政府招標采購的投標;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在采購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者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供應人的;
(四)向采購人、招標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與采購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供應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與采購人、招標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采購人或者招標機構的過錯致使招標失敗或者無效,或者采購人不與中標的供應人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向供應人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供應人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行為之一或者開標后放棄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十條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依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予以糾正。
采購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的供應人簽訂采購合同的,追究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責令其簽訂;中標的供應人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供應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政府招標采購的投標。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超過規定限額的,超過部分無效;擅自變更單價和其他條款的,變更無效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二條給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接受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或者供應人違反該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代理政府招標采購業務或者參加投標。
第五十四條采購主管部門、采購人、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在采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